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大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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