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錚即陳賢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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