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60號
SLDV,107,司促,426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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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黃春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蔥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塵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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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