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33號
SLDV,107,司促,4233,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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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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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