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04號
SLDV,107,司促,4204,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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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復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
  仟壹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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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