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88號
SLDV,107,司促,3988,201804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方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昭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李方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