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夏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仰賢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