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10號
SLDV,106,重訴,310,2018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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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紀慶堂 
      黃春梅 
被 上 訴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陸仟叁佰貳拾貳萬肆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捌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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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