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債 務 人 張敏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敏珠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27日17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須進行變 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 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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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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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320,637元 │
│ │實體股票12,749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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