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10號
SLDV,106,司執消債更,110,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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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債 務 人 蕭嘉儀即蕭淑芳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5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7 月31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威合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 同)2 萬8,000 元,此有薪資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119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 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 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29期,每期清償5,000 元,第30 期至第72期,因減少扶養費之支出,每期清償1 萬500 元, 總清償金額為59萬6,500 元,清償成數為15.52%。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 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25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2頁) 。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64萬8,000 元扣除必要 支出55萬1,448 元後,餘9 萬6,552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 萬2,737 元,扣除勞健保費1,010 元(見本院卷第11 9 頁)、父母之扶養費各1,000 元、未成年子女(00年00月 00日生)之扶養費5,500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4,227 元,低於臺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6,157 元 相當,應認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 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另債務人之父母居住於新北市,育有債務人與其他3 名子女 ,母親除每月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8,798 元(見消債更卷 第111 頁)外,其與父親名下僅有價值不高之股票及房地( 見消債更卷第78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因此,母 親之部分,倘以新北市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扣除年 金給付,再由4 名子女分攤計算,其扶養費為1,397 元【計 算式:(14,385-8,798)÷4 =1,3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父親之部分,若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由4 名子女分攤計算 ,其扶養費為3,596 元(計算式:14,385÷4 =3,596 ), 而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父母扶養費各1,000 元,尚低於依最 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堪為合宜。至未成年子 女與其父同住於宜蘭,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5,500 元,未 逾臺灣省107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2,388 元之半數 6,194 元,亦屬適當。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2 萬8,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 萬2,737 元,餘額為 5,263 元,而債務人將餘額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 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未成年子女成年後, 將其扶養費納入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 。第1 期至第29期,每期清償5,000 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可配金額│
│ (一)欄位所示。第30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500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
│ 如下貳可配金額(二)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3,842,525元。 │




│3.清償總金額:596,500元。 │
│4.總清償比例:15.5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 (一) │ (二)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56,200 │ 203 │ 42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滙豐(台灣)商業│ 297,028 │ 387 │ 812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562,734 │ 2,033 │ 4,27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382,942 │ 498 │ 1,046 │
│ │有限公司 │ │ │ │
├──┼────────┼────────┼───────┼───────┤
│ 5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153,079 │ 199 │ 418 │
│ │有限公司 │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53,449 │ 590 │ 1,2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7,321 │ 270 │ 56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448,695 │ 584 │ 1,226 │
│ │公司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81,077 │ 236 │ 495 │
│ │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3,842,525 │ 5,000 │ 10,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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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