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45號
SLDV,106,司,45,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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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靜宜會計師
相 對 人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以104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自103 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茲檢附檢查 報告1 件,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酬新臺幣(下同)211,750 元等語。
三、經查,黃柏青、黃建興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 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4 年10月30 日以104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 查人,又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業已完成 103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期間之相關檢查工作乙節 ,已據其提出檢查報告1 件為證,本院經核閱聲請人上開檢 查年度、檢查工作之內容,及檢查報告所載之項目明細及檢 查發現,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後,再 參以本件歷次檢查人酌定報酬之數額及相對人之董監事經本 院發函徵詢對檢查人報酬之意見等情,認聲請人陳報其檢查 報酬20萬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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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