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滄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1,8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3,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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