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江世元
江世華
江世真
劉淑賢
江世文
江世明
江世芳
李旭芬
李綺芳
李紫蓉
王李如華
沈吟香
江俊輝
江俊德
江俊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 萬
8,273 元(計算式:【113.86+12 】×328224+4×432000=00000
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58萬6,12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子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