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1號
SLDV,104,重訴,101,201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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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江世元 
      江世華 
      江世真 
      劉淑賢 
      江世文 
      江世明 
      江世芳 
      李旭芬 
      李綺芳 
      李紫蓉 
      王李如華
      沈吟香 
      江俊輝 
      江俊德 
      江俊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 萬
8,273 元(計算式:【113.86+12 】×328224+4×432000=00000
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58萬6,12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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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