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李莊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素芬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78
,00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576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就被上訴人莊奇錄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67,675,122元【計算式:127,000 元(103 年1 月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1046.69 平方公尺(系爭36-1地號土地
面積)×2420/10000(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
698.94平方公尺(系爭36-11 地號土地面積)×2/ 5(上訴
人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67,675,122元,元以下4
捨5 入,下同】。
二、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朱素芬之請求部分,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
應核定為21,002,882元【計算式:127,000 元(103 年1 月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46.69 平方公尺(系爭36-1地號
土地面積)×1580/10000(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
)=21,002,882元】,而其先、備位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是
被上訴人朱素芬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21,0
02,882元核定之。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為88,678,004元【計算式:
67,675,122元+21,002,882元=88,678,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