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152號
SLDV,103,簡上,152,2018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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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被 上訴人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書瑋,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 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確認經界事件,係於民 國105 年2 月18日為第二審判決。惟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1月17日變更為李書瑋,有 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本件 自應由李書瑋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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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