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南興木料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許秋民
被 告 上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 告 柯瑞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上工程有限公司、柯
瑞慶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惟被告上上工
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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