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7年度,54號
KLDV,107,家非調,54,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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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7年度家非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碧連
相 對 人 林嘉嘉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認可 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 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有 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養女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號4樓,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 開說明,本件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官 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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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