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07年度,215號
KLDV,107,基小調,215,2018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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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郭碧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相對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正 住所或居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於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 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應補正。
三、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中華石 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 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同時提出補正後書 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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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