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44號
KLDV,107,司聲,44,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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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木炎
聲 請 人 謝淑
相 對 人 林金治
相 對 人 陳阿卿
相 對 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阿卿陳淑娟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對相對人林金治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陳阿卿陳淑娟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林金治陳阿卿陳淑娟設 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 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 經本院囑託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陳淑娟之 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陳淑娟未居住戶籍地址 ,此有新北市警察局金山分局民國107年3月30日新北警金刑 字第1073446109號函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 第四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林金治陳阿卿之戶籍地址,經該 局函覆表示,相對人林金治陳阿卿未居住戶籍地址,此有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07年4月3日基警四分三字第 1070461244號函附卷可稽,然相對人林金治已遷出國外,經 本院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就相對人林金治有無國外地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107年4月20日函覆本院有相對人林金治 於瑞典之地址,此有事務局函附卷可查。是相對人陳阿卿陳淑娟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相對人林金治並非行蹤不明 ,就相對人林金治之公示送達聲請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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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