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9號
KLDV,107,司促,2359,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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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莊雅文
      莊錦翔
      李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雅文於民國(下同)104年間至105年間邀同債
    務人莊錦翔李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6,637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債
    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雅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116,6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錦翔
    李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粉、莊雅│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6637│文、莊錦翔│1月12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粉、莊雅│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637│文、莊錦翔│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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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