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莊雅文
莊錦翔
李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雅文於民國(下同)104年間至105年間邀同債
務人莊錦翔、李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16,637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債
務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雅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116,6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莊錦翔、
李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粉、莊雅│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6637│文、莊錦翔│1月12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粉、莊雅│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637│文、莊錦翔│2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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