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10號
KLDV,107,司促,2110,2018041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何朝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