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何朝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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