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1號
KLDV,106,訴,161,20180403,4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坤碧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以106 年度訴 字第161 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 31,200元 ,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3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1 件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 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