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Crespo Janette Lastimado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7 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respo Janette Lastimad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Crespo Janette Lastimado,因詐欺 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判決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 監獄執行,於107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Crespo Janette Lastimado因竊盜等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1日以105年度簡字第1302號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5年8月29日確定(以 下簡稱甲案);之後,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於106年8月17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等情節,於106年10月5日確定(以下簡稱乙案)。嗣上開甲 乙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9月14日入監執行迄 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於107年3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核准假釋,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 2 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矯正署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 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 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 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併鼓勵受刑人自我反省,不要再結交損友,日後不 要再偽造文書、詐欺、竊盜傷害別人,自己勿心存僥倖,否 則,硬擠進獄牢世界,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 何必害自己呢?因此,自己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惡性,自願改 過從善,早日回頭,永不嫌晚,這樣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
的人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