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9號
KLDM,107,聲,339,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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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世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世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廖世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聲請書漏載有期徒刑7 月部分),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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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