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5號
KLDM,107,單禁沒,45,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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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水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107年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捌陸肆捌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水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所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 2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云云。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安非他命 類(含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 、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 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 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20日18時45分許,在基隆市○○ 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王水池持有白色透明結晶塊2包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均檢出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中心105年8月15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於基隆地檢105毒偵1493號卷第57頁 可稽,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均為查獲之毒品 (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 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 ,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 核屬違禁物無訛,且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 ,因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06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07年3月8日期滿釋放出所 。其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6年3月9日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檢 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供參,故聲請人就前開違禁物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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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