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諸羅山企業社即賴建龍
被 告 王明聰
羅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 萬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扣除先前繳納之1,000 元後,原告尚
應補繳28,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