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簡豐勝
被 告 張象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333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