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相 對 人 劉淑娟(即劉和送承受訴訟人)
劉建宏(即劉和送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謝春田」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