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謝劉素美
謝芷卉
謝子珍
謝安琪
劉勝清
劉翊庭
方昕群
兼上七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謝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謝子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謝安琪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辦理繼承相
關事宜」,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謝安琪確
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所生除聲請人謝芷卉、謝如
君、謝子珍、謝安琪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之父謝樹、母謝黃簿)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
務所聲請)。
五、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
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
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