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7年度,435號
CYDV,107,繼,435,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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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謝劉素美
      謝芷卉
      謝子珍
      謝安琪
      劉勝清
      劉翊庭
      方昕群
兼上七人共
同送達代收
人     謝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謝子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謝安琪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辦理繼承相
  關事宜」,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謝安琪
  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所生除聲請人謝芷卉、謝如
  君、謝子珍謝安琪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之父謝樹、母謝黃簿)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
  務所聲請)。
五、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
  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
  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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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