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伍明信
相 對 人 伍猜
關 係 人 伍儀雄
伍明凱
葉伍秀雲
伍明松
伍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伍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伍明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伍猜之監護人。指定伍儀雄(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伍猜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姊,相對人小時候因高 燒不退,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伍明信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伍猜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伍儀雄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 謄本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各1 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 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姓名、年籍資料,相 對人均未說出清楚言語或回應,對於詢問在場之聲請人伍明 信及伍儀雄為何人,相對人亦搖頭未能回應。並斟酌財團法 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精神科醫師王裕庭所為之鑑定結果, 認相對人無法與人流暢互動,有明顯認知功能障礙,幾乎無 法使用語言,無法接受指定進行反應,生活自理皆須外人幫 忙等語,此有本院107 年4 月26日之鑑定筆錄附卷可稽。綜 上,堪認相對人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為真,故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
四、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 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 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 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 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五、本件相對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已如上述,自應依上開規定 ,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 相對人未婚,並無子女,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並同意由伍儀雄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及親屬同意書在卷可證,併參聲 請人、伍儀雄與相對人為手足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之信 賴感及依附感,對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亦具一定瞭解程度,堪 信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伍儀雄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 2 項及第3 項所示。
六、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伍明信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 產,應會同伍儀雄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此之前僅得對受監護人財產為必要之管理,併此指明。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