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19號
CYDV,106,訴,819,2018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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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1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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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