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1,1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