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32號
CYDV,106,訴,532,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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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沈應琛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陳彩梅
      楊陳彩鶴
      陳奇星
      陳奇福
      陳林綢
      陳鴻鈞
      陳鴻熙
      陳慧瑛
      陳慧珍
      陳慧琳
      陳鴻銘
      黃國豐
      黃鴻略
      黃美珍
      黃美香
      胡黃秀冠
      黃保權
      黃士劍
      陳張玉梅
      陳小玄
      陳寶林
      陳逢嬌
      陳昭聰
      陳麗紅
      黃惠敏
      黃柏森
      黃惠芬
      曾素霞
      黃會媄
      黃凱翔
      黃順安
      黃慧娟
      黃建榮
      黃慧純
      黃建得
      陳玉珍
      陳玉娟
      陳沛瑜
      陳智偉
      陳雅文
      劉玉珠
      陳嘉丞
      陳佩雯
      陳靜怡
      陳豐基
      陳國財
      陳國栓
      陳光雄
      陳威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素媄
被   告 陳侯玉娌
      沈伊仁
      沈元鈞
      陳仁賢
      陳天書
      吳儀賢
      陳俊吉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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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