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5號
CYDV,106,家訴,5,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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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黃元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再發、鄭再興間請求遺囑遺產土地分割(遺產
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因財產權
起訴之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
新臺幣248 萬3701元(該643 地號土地、面積163.80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2792元/ ㎡;該715 地號土地、面積3713.89 平方
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80/㎡,各為3 分之2 ,其計算式:163.80
×2792+3713.89 ×880 =0000000 ×2/3 =0000000 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5651元。雖原告前就本件聲請訴訟
救助及抗告、再抗告,惟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3 月22日以107 年
度台抗字第211 號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有前述民事裁定影本附
卷可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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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