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洪翌維
蔡雅媛
林怡君
林郁璇
游嘉雯
許紋婷
黃惠盈
許小妹
黃婉芝
黃凱琳
江謚松
上列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 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 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
二、本件被告固提出刑事自訴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云云。然查,據原告提出之刑事自訴狀,尚難認其內容所 告訴之被告所涉刑事犯罪嫌疑,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之 情形。故其請求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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