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2號
CYDV,105,重訴,82,201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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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陳芳生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王明煌
      王明焜
被   告 王海成
      王明池
訴訟代理人 王明焜
      王勝言
      王勝仁
      王泰鎮
      王泰森
      王泰裕
      王泰惠
      王穗瑜
前列5人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編號D及B道路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B及D道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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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