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嘉義縣六腳鄉蔬菜產銷班第三十七班即嘉義縣六腳
鄉六腳蔬菜共同經營班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武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呂勝惠
呂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1,200 元【計算式:(
407 +192 +58+1179)平方公尺×1,7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
登記謄本見本院卷一第7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