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36號
CYDM,107,附民,136,201804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劉孟潔
訴訟代理人 劉雄蘭
原   告 楊淑合
      陳雲儀
      黃寶猜
被   告 張宇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孟潔楊淑合陳雲儀黃寶猜對本院107年度易 字第205號,被告張宇庚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黃逸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