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附民字,107年度,35號
CYDM,107,嘉簡附民,35,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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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郭漢昌
被   告 蔣順全
      蔣明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44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郭漢昌對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447號,被告蔣順全蔣明倫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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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