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27號
CYDM,107,交易,127,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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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培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OO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17時3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六腳鄉 OO村某產業道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六腳鄉O O村美47西28電桿旁之上開產業道路某交岔路口,本應注意 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 疏於注意未遵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貿然駕車通過該交 岔路口;適有董O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搭載董OOO,沿與首揭南北向產業道路垂直之某東西向產 業道路,自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雙方閃避不及而 碰撞肇事,致董OO受有頭部外傷合併撕裂傷、左小指撕裂 傷、胸部及雙膝挫傷、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董OOO亦受 有右側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楊OO所為,係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楊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董OO董OOO 已調解成立,有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參 ,告訴人董OO董OOO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查,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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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