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463號
CYDM,105,易,463,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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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三
選任辯護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三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三為嘉義巿○區○○里00鄰○○街 000號房屋(下稱○○街0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平常並有 抽菸之習慣,其於民國104年8月23日上午某時,在上址抽菸 後,本應注意離開該處前,應確實熄滅室內存留之菸蒂等一 切火源,以避免遺留火種引起火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防範,於同日上午11時許離去 該處時,疏未確實熄滅置於該處後棟1樓倉庫(舊廚房)南 側牆面鐵梯下方附近空間之菸蒂等微弱火種,致該菸蒂火種 蓄熱引燃周遭可燃物品後起火燃燒,並於同日下午1時54分 許引起火災,燒燬附表編號3、6、7所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編號8所示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及附表編號1、 2、4、5、9至27所示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 險。嗣經嘉義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據報趕赴現場撲滅火勢,而 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3、6、7部分,係犯刑法第 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附表編號8 部分,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 人所有建築物;附表編號1、2、4、5、9至27部分,係犯刑 法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嫌;另 以補充理由書補充:就燒燬自己所有之建築物部分,係犯刑 法第174條第3項後段(見本院卷一第487頁)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丶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 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建三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之失火 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同法第174 條第3 項之失火燒燬 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罪、同法175 條第3 項之失 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及同法第174 條第3 項後 段之失火燒燬自己所有物罪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林○○蓮、林○華張○安顏○慶、 蔡○、張○霞、賴○娥、王○成陳○津蔡○諭林○言 、曾○瑤、陳○誌、洪○茂、唐○貞、林○海;被害人呂○ 河、林○山黃○雲、蘇○雲、蔡○甫、張○蓁、何○富、 何○燕、辜○貞、杜○玟、杜○玲之指訴、證人即被告之配 偶林○黎、證人即被告之子林○賢、證人張○森於偵查中之 證述、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原因研判、談話筆錄 、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災現場平面及物品配置圖、火災現 場照片等)1份、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嘉義 區營業處105年1月18日嘉義字第1051260068號函、路口監視 器錄影光碟1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及路 口監視器擷取畫面3張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供承當天早 上8、9點有去○○街000號房屋拜拜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 前揭犯行,辯稱:拜拜之後就去對面張○森家泡茶到11點, 回去鎖門之後就離開了,我沒有點蠟燭,因為有紅色燈泡的 燈充當蠟燭,只有點香而已,當天我也沒有抽煙;火災發生 時我並不在現場,住在○○街000號的呂○河打電話給我才 知道,說我電線走火,我說他的電線才走火,我電源都關掉 了,怎麼會走火,5、6年前呂○河從他家門口的地表下方直 接配兩條電線繞過屋頂,經過他的置物間穿過去,另一條從 屋頂繞配到消防局說我屋子的起火點的旁邊等語,辯護人則 以:消防局的鑑定報告沒有把關鍵的○○街000號電線照片 作為鑑定參考,依據鈞院向消防局調取火災照片,有諸多○ ○街000號屋頂電線短路之痕跡,且有電線短路燒破屋頂之 照片,均未列入鑑定之參考,再者,鈞院發函檢附第三人周



宏霖之短路意見書,消防局回覆並不否認此情,只是認為該 處不是起火處,無須審酌,依照消防局所提供之光碟照片, 發現該短路位置之樑柱全部遭火燒斷,但消防局所稱起火處 之樑柱僅有被火燒之痕跡,並沒有燒斷,此部分卻認為被火 燒得比較輕微的部分是起火處,而未審酌有電線短路且樑柱 全部遭燒斷之位置是否為起火處,此情顯有重大疑義,故我 們認為消防署回函消防局之鑑定所認菸蒂起火並無實際證據 可佐證,因此該鑑定報告認為之起火處及起火原因均屬可議 ,另外,關於○○街000號屋內之菸蒂,也被消防局作為本 件火災之證據,但依照消防局光碟內之照片,該菸蒂之前端 均呈現黃褐色,且煙灰缸內也有置入水來淹熄菸蒂,消防局 所認被告有抽菸習慣不佳導致起火,顯然是沒有證據佐證等 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即本件爭點為:依卷內之 證據資料,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所有之000號房屋為起火戶? 其證明是否已足以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係因被告過失而致失火燒燬上開地上建物為真實之程度?四、經查:
㈠被告為嘉義巿西區○○里00鄰○○街000號房屋之所有權人 ,而如附表所示之住宅、建築物及前兩者以外之物於104年8 月23日下午因火災而受有如附表受燒情形欄所示之情形,業 據證人林○○蓮、林○華張○安顏○慶、蔡○、賴○娥 、陳○津蔡○諭林○言陳○誌、洪○茂、唐○貞、林 ○海、林○賢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時所為之證述,證人呂○ 河、林○山黃○雲蘇慶雲、蔡○甫、王○成、曾○瑤、 張○蓁、何○富、何○燕、辜○貞、杜○玟、杜○玲、張○ 森、林○黎、張○霞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見嘉義市 政府消防局業務資料卷第55至58頁,警卷第7至32、34至53 、56至110頁,104年度交查字第2672號卷第8至15、80至88 、153至159頁,104年度偵字第7383號卷第9至11頁,本院卷 一第167至168、447至458頁,本院卷二第21至40頁),並有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地籍圖謄本、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火災現場照片、嘉義市消防局火災證明 書、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現場勘查完畢通知書、嘉義市政 府消防局105年1月13日嘉市消指字第1050000301號函及檢附 之報案錄音光碟、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5年1月8日 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000536號函及檢附之路口監視器錄影光 碟、勘驗筆錄暨擷取監視器畫面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扣押 物相片、嘉義市政府消防局104年9月25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 書、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火災現場拍攝之相片光碟各1份 ,及扣案之塑製垃圾桶(燒毀)1片在卷可考(見嘉義市政



府消防局業務資料【下稱業務資料】卷1至3全卷,104年度 偵字第7383號卷第4頁,104年度交查字第2672號卷第17、24 至31、35至36、52至55、102、107、129、138、142、172至 175頁及證物袋內之光碟,本院卷一第19、337至343、439至 441、477頁,本院卷二第89至95、259至263、281至284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本件火災鑑定之原則,依據上開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下稱消防局鑑定書,見業務資料卷1 第1 至 31頁)主要係採火流向上燃燒之特性及原理(由較低高度建 築空間向較高建築空間延燒),並佐以證人吳○○、蔡○諭 談話筆錄等,認定嘉義市○區○○街000 號2 樓3 、4 、5 、6 號、3 樓3 、4 、5 、6 號、4 樓3 、4 、5 、6 號、 5樓3、4、5、6號、6樓3、4、5、6號、○○街000巷3、4、5 、5之1號、○○街000、000、000、000、000號均為受延燒 戶,其記載內容大致為:
①6 樓3 、4 、5 、6 號各戶陽台、外牆部分煙燻損,內部空 間未受火流直接燒燬波及(如照片43至62),明顯係受延燒 戶。
②5 樓3 、4 、5 、6 號各戶,除5 號廚房東側樓板嚴重燻黑 、窗戶上方部分磁磚受燒剝落外,該戶其餘空間輕微煙燻損 及3 、4 、6 號等戶陽台、外牆部分煙燻損,內部空間輕微 煙燻損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如照片63至84),明顯係受 延燒戶。
③4 樓3 、4 、5 、6 號各戶,3 號臥室內部空間煙燻嚴重, 但未受火流直接燒損,外(南)側陽台上方磁磚受燒部分剝 落,下方置放之洗衣機面板塑製外殼燒熔變形嚴重(如照片 85至94);4 號陽台、外牆部分煙燻損,內部空間輕微煙燻 損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如照片95至98);5 號客廳嚴重 煙燻損,臥室1 、浴廁間、臥室2 等空間受燒均以南側上方 空間較劇往北、往下漸輕,廚房受燒呈現以東側較劇往西、 往下漸輕,該戶整體以上部空間受燒為主,下方置放之物品 均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如照片99至122 );6 號內部 空間輕微煙燻損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如照片123 至126 );綜上各戶之燃燒狀況均以上部受燒、煙燻為主,下方置 放之物品大都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分析研判上述各戶應 係受延燒戶。
④3 樓3 、4 、5 、6 號各戶,3 號臥室內部空間煙燻嚴重, 未受火流直接燒損,外(南)側陽台上方磁磚受燒剝落嚴重 ,下方置放之洗衣機面板塑製外殼燒熔變形嚴重(如照片12 7 至134 );4 號內部空間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如照片



135 至140 );5 號客廳嚴重煙燻損,臥室1 、浴廁間、臥 室2 等空間受燒均以南側上方空間較劇往北、往下漸輕,觀 察臥室2 南側鋁窗受燒上部支架嚴重燒失底部殘存部分支架 ,呈現外(南)側受燒較劇往內(北)漸輕之情形(如照片 156 至160 ),廚房受燒呈現以東側鋁門窗附近火勢往四周 燃燒之方向性,排油煙機呈南低北高狀傾斜,鋁窗上方支架 嚴重燒失底部殘存部分支架呈現外(東)側受燒較劇往內( 西)漸輕之情形(如照片163 至168 ),綜上分析研判5 號 臥室2 內部空間受燒係由南側(○○街000 號)、廚房受燒 係由東側(○○街000 巷5 之1 號)火流由下往上、由外( 東)往內(西)延燒所致(如照片141 至170 );6 號內部 空間嚴重燒燬,整體呈現南側受燒較劇往北漸輕之情形(如 照片171 至184 ),觀察南側牆面外部受燒及殘存之鋁窗支 架呈現外(南)側受燒較劇往內(北)漸輕之情形(如照片 183 ),再觀察陽台受燒殘存之鋁窗支架呈現由下往上、由 外(南)往內(北)漸輕之情形(如照片184),綜上分析研 判6 號係受○○街000 號火流由下往上、由外(南)往內( 北)延燒所致。
⑤2 樓3 、4 、5 、6 號各戶內部空間整體以受煙燻損為主, 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如照片185 至216),明顯係受延燒 戶。
⑥檢視比較○○街000巷3、4、5、5之1號受燒情形如下: ⑴檢視○○街000 巷3 、4 、5 、5 之1 號各戶1 樓空間未 有相互延燒之情形。
⑵檢視比較3 號、4 號2 樓空間受燒情形,3 號2 樓空間整 體受燒情形呈現以西側受燒較劇往東漸輕之情形(如照片 229 至244 ),檢視比較3 號與4 號共壁之受燒情形,呈 現4 號東側牆面木質面板等受燒較為嚴重劇烈(如照片29 9 至260 、263 至264 )往3 號漸輕之情形,綜上分析研 判3 號2 樓空間受燒係受4 號2 樓燃燒火流由西往東延燒 所致。
⑶檢視比較4 號、5 號2 樓空間受燒情形,4 號2 樓空間整 體受燒情形呈現以西側(5 號)受燒較劇往東漸輕之情形 (如照片253 至264 ),與5 號間共壁牆面木質面板嚴重 燒燬,屋頂鐵皮受燒變色嚴重呈現西側(5 號)較劇往東 (4 號)漸輕,橫樑燒失、燒細、碳化嚴重,殘存之橫樑 呈現西側(5 號)受燒較劇往東(4 號)漸輕(如照片25 7 至258 ,261 至262 );綜上分析研判4 號2 樓空間受 燒係受5 號2 樓燃燒火流由西往東延燒所致。
⑷檢視比較5 號、5 之1 號2 樓(晾衣間)空間受燒情形,



5 號2 樓空間整體受燒情形呈現以西側受燒較劇往東漸輕 之情形(如照片301 至308 ),與5 之1 號(晾衣間)共 壁牆面木質面板嚴重燒燬,屋頂鐵皮受燒變色嚴重,部分 呈西低東高(如照片303 至306 ),橫樑、木柱燒失、燒 細、碳化嚴重,殘存之木柱碳化以西面較劇東面較輕(如 照片301 至304 ),檢視5 之1 號(晾衣間)之受燒情形 呈現屋頂鐵皮嚴重受燒掉落地面、橫樑、木柱燒失、燒細 、碳化嚴重,受燒斷裂之橫樑呈西低東高狀傾斜(如照片 336 至344 );綜上分析研判5 號2 樓空間受燒係受5 之 1 號2 樓(晾衣間)燃燒火流由西往東北延燒所致。 ⑦檢視比較○○街000 巷5 之1 號、○○街000 號之受燒情形 :檢視○○街000 巷5 之1 號1 樓空間僅廚房西南端上方木 質天花板受燒輕微碳化,西側牆面下方置放之物品受灼燒輕 微碳化及空房1 西南端上方木質天花板受燒輕微破損外,其 餘空間未受火勢燒損波及(如照片312 至318 ),2 樓空間 受燒情形以置物間2 受燒較為嚴重劇烈,屋頂鐵皮受燒嚴重 變色呈現西側較劇往東漸輕之情形,西側牆面木質面板嚴重 燒燬,殘存部分橫樑、木柱,整體呈現以西側較劇往東漸輕 (如照片323 至335 );○○街000 號後棟1 、2 樓木造建 築物嚴重燒燬,1 樓置物間2 與○○街000 巷5 之1 號共壁 之磚造牆面之木柱受燒碳化以中間偏北之木柱較為嚴重劇烈 ,對照○○街000 巷5 之1 號2 樓置物間2 之受燒狀況,呈 現火流由下往上、由西往東北延燒之火流痕跡(如照片527 至528 );綜上分析研判○○街000 巷5 之1 號2 樓置物間 1 、置物間2 、晾衣間等之受燒係受○○街000 號之燃燒火 流由下往上、由西往東、東北方向延燒所致。
⑧檢視○○街164 號受燒情形,該戶空房1 、空房2 、空房3 等未受火勢燒損波及(如照片346 ),僅後(東)側之防火 間隔上方塑製隔板受燒呈現部分燒熔、軟化變形(如照片34 7 至348 )及空房4 屋頂鐵皮受燒變色嚴重,整體呈現往西 北、往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349 至352 ),該戶內部空間 未受火流直接燒損波及明顯係受延燒戶,可排除起火之可能 性。
⑨檢視○○街000 號之受燒情形,該戶1 樓置物間、客廳、廚 房、洗衣間、樓梯間、通舖等空間未受火勢燒損波及(如照 片354 至368 );檢視2 樓神明廳(屬000 號使用空間)內 部木質天花板之面板燒失、碳化嚴重,部分支架受燒斷裂傾 斜,神案、神桌受上方碳化物掉落灼燒表層輕微碳化,但大 致保持完整,神明廳整體呈現以北側受燒較劇往南、往下漸 輕之情形(如照片371 至382 ),檢視臥室1 木質天花板之



面板燒失、碳化嚴重,支架殘存少量面板殘跡,下方置放之 木質矮櫃、化妝台等受上方掉落碳化物灼燒表層輕微碳化, 但大致保持完整,整體呈現北側較劇往南、往下漸輕之情形 (如照片383 至390 ),檢視臥室2 內部受燒情形木質天花 板之面板完全燒失木質支架受燒掉落地面,東側牆面木質窗 戶受燒碳化嚴重呈現偏北端之木質窗戶受燒較劇往南漸輕之 情形,北側牆面之木質窗戶燒失、碳化嚴重,呈現上部受燒 較劇下部較輕之情形,南側牆面下方置放之塑製整理箱、木 架、吊掛之衣物等受燒均以上部較劇往下漸輕之情形,臥室 2 內部受燒後整體呈現以北側受燒較劇往南、往下漸輕之情 形(如照片391 至398 ),綜上所述○○街000 號2 樓整體 以臥室2 受燒較為嚴重,且以北側牆面木質窗戶上部最為劇 烈嚴重,分析研判該戶係受○○街000 號後棟木造建築物擴 大燃燒火流由北往南、由下往上延燒所致(如照片40、42) 。
⑩檢視、比較○○街000、000號受燒情形如下: ⑴檢視○○街000 號該戶置物間1 未受火流燒損波及(如照 片400 ),檢視置物間2 上部空間受煙燻損,北側牆面鐵 皮受燒變色呈現以東北端較劇往西漸輕之情形,塑製採光 面板受燒部分燒熔、軟化變形呈現以北側較劇往南漸輕, 下方置放之物品未受火流燒損波及大致保持完整(如照片 401 至404 ),檢視中庭未受火流燒損波及(如照片405 至410 ),檢視臥室受燒情形南側牆面未受火流燒損波及 ,西側木質樓板輕微碳化,下方木質窗戶未受火流燒損波 及,東側牆面鐵皮浪板受燒變色呈現上部較劇往下漸輕之 情形,北側牆面木質面板燒失、碳化嚴重,呈現上部受燒 較劇往下漸輕之情形,臥室空間下方置放之物品大致保持 完整,整體呈現北側受燒較劇往南、往下漸輕之情形(如 照片411 至420 、423 至424 ),檢視浴室上方樓板輕微 碳化,下方置放之物品未受火流燒損波及,整體呈現往下 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21 至422 )。
⑵檢視○○街000 號該戶前廳、復健室等未受火流燒損波及 (如照片426 至430 ),檢視置物間1 受燒情形,呈現南 側牆面上方輕微煙燻損,塑製水管上部燒熔軟化變形垂落 ,北側牆面煙燻損置放之物品受燒碳化,下方置放之水桶 軟化變形其餘物品大致保持完整,東側木質窗戶燒失、碳 化嚴重,整體呈現東側受燒較劇往西、往下漸輕之情形( 如照片431 至436 ),檢視置物間2 受燒嚴重,木質天花 板之木質面板燒失、碳化嚴重,橫樑、木柱燒失、燒細、 碳化嚴重,西側木質窗框燒失、碳化嚴重,偏西南端尚保



有部分木頭原色,整體呈現以北側受燒較劇往西、往南、 往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37 至446),檢視置物間3 受燒 嚴重,木質天花板之木質面板燒失、碳化嚴重,橫樑、木 柱燒失、燒細、碳化嚴重,南側牆面下方置放之物品受燒 以上部較為嚴重往下漸輕之情形,北側牆面上方鐵皮屋頂 受燒嚴重變色,牆面木質面板燒失、碳化嚴重,橫樑、木 柱燒失、燒細、碳化嚴重,整體呈現以北側受燒較劇往南 、往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49 至454 ),檢視通道屋頂 鐵皮受燒嚴重變色,呈現北側較劇往南漸輕之情形,西側 木質門框、紗窗受燒碳化嚴重,門框上方水泥面板部分燒 白,下方置放之瓦斯桶、鍋具等受燒變色以北側較劇往南 漸輕,檢視南側浴廁間外側牆面燒白、水泥粉飾部分剝落 ,東側上方橫樑受燒斷裂呈北低南高傾斜,通道整體呈現 北側上方受燒較劇往南、往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55 至 460 ),檢視廚房受燒嚴重,屋頂鐵皮受燒嚴重變色呈北 低南高傾斜狀,橫樑受燒斷裂呈北低南高傾斜,殘存之橫 樑呈現北側燒細較劇,北側木質牆面嚴重燒失,排油煙機 受燒掉落地面,殘存之木柱呈現北面受燒碳化較劇南面較 輕,廚房空間整體呈現北側受燒較為嚴重劇烈,往南、往 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61 至470 ),檢視置物間4 受燒 嚴重,屋頂鐵皮受燒嚴重變色呈北低南高傾斜狀,橫樑受 燒斷裂呈北低南高傾斜,殘存之橫樑呈現北側燒細較劇, 北側木質牆面嚴重燒失,整體呈現北側受燒較劇往南、往 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71 至478 ),檢視置物間5 受燒 嚴重,屋頂鐵皮受燒嚴重變色呈北低南高傾斜狀,橫樑受 燒斷裂呈北低南高傾斜,殘存之橫樑呈現北側燒細較劇, 北側木質牆面嚴重燒失,整體呈現北側受燒較劇往南、往 下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79 至484 )。
⑪上開鑑定內容(見業務資料卷1 第1 至33頁)部分,經本院 核與卷內相關證述及照片等所示內容相符,復經本院囑託中 央警察大學鑑定後,中央警察大學對於上開認定內容,並未 表示有何論理或論證上不妥或值得探討之處,足見依嘉義市 政府消防局所採之上開鑑定原理及相關佐證資料,認定嘉義 市○區○○街000 號2 樓3 、4 、5 、6 號、3 樓3 、4 、 5 、6 號、4 樓3 、4 、5 、6 號、5 樓3 、4 、5 、6 號 、6 樓3 、4 、5 、6 號、○○街000 巷3 、4 、5 、5 之 1 號、○○街000 、000 、000 、000 、000 號,均為本件 火災之受延燒戶,自屬可採。
㈢然依據現存相關卷證,可否判斷本件火災起火戶為被告所有 之○○街000 號房屋?而起訴書認定起火戶為被告所有之○



○街000 號房屋,主要係以鑑定單位嘉義市政府消防局所提 出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為據。然鑑定,係以其特別知識, 提供法院參考,且有補充法院認識能力之機能。鑑定人提出 之鑑定報告,屬證據資料之一種,其鑑定過程是否週詳?鑑 定結果是否適當?能否資為判決之基礎資料?仍應由法院綜 合全部調查所得,予以審酌:
⒈嘉義市○○○○○○○○○○○○○○○○○○○○○○○ ○○○○○○○○○○○街000 號受燒情形(內容詳如前⑩ 、⑵所述),檢視該戶整體受燒情形以該戶置物間1 、置物 間2 、置物間3 、通道、廚房、置物間4 、置物間5 等空間 較為嚴重劇烈,且整體均以北側受燒最為嚴重往南漸輕之情 形(如照片433 至484 )。⑵檢視○○街000 號該戶(前棟 )1 樓神明廳、置物間1 未受火勢燒損波及(如照片486 至 490 ),檢視1 樓往2 樓梯間東側之木質窗框受燒部分碳化 ,以上部較劇往下漸輕,梯間上方樓板、牆面輕微煙燻損( 如照片491 至496 );檢視2 樓臥室內部未受火勢燒損波及 ,塑製門板受熱軟化變形以上部較劇(如照片497 至498 ) ,檢視置物間樓板、牆面燒白、煙燻嚴重,東側牆面鋁窗受 燒玻璃破裂窗框軟化變形,塑製門板燒失、燒熔軟化嚴重變 形,底部殘存部分殘骸,下方置放之洗衣機上部塑製面板受 燒軟化嚴重變形,置物間整體呈現東側受燒較劇往西、往下 漸輕之情形(如照片499 至506 ),檢視2 樓陽台上部水泥 粉飾受燒部分剝落,與○○街000號大樓共壁磁磚受燒剝落 嚴重,整體呈現外(東)側較劇往內(西)、往下漸輕之情 形(如照片507至508);檢視3樓臥室及樓梯間未受火勢燒 損波及(如照片509至510,515至516),檢視3樓置物間輕微 煙燻損,東側牆面鋁窗受燒玻璃破裂,鐵皮受燒嚴重變色, 呈現東南端較劇往北漸輕,下方置放之物品大致保持完整, 置物間整體呈現東側受燒較劇往西、往下漸輕之情形(如照 片511至514);檢視該戶(後棟)1、2樓木造建築物嚴重燒 燬,殘存部分橫樑、木柱呈南低北高傾斜狀(如照片517至 521),檢視1樓通舖西北側殘存之橫樑、木柱,竹筋泥牆呈 由西往東方向倒落(如照片522至523),檢視1樓倉庫(舊 廚房)北側(偏西北)殘存之橫樑、木柱呈現往西北端受燒 漸輕之情形(如照片524至526),檢視1樓置物間2東北側殘 存之橫樑、木柱部分呈南低北高傾斜狀,牆面下方殘存部分 支架(如照片527至528),檢視1樓倉庫(舊廚房)北側牆 面木質面板完全燒失,地上(偏西側)置放之防空警報器呈 現南面嚴重燒熔之情形(如照片529至532),檢視1樓置物 間通往(後棟)通舖殘存之木柱呈現東面受燒碳化較劇西面



較輕之情形(如照片533),檢視後棟1、2樓木造建築物嚴 重燒燬,南側殘存部分橫樑、木柱(如照片534至535),檢 視1樓通舖南側牆面粉飾受燒剝落呈現東側較劇往西漸輕之 情形(如照片536至537),檢視1樓置物間2與○○街000號 間之橫樑、木柱受燒斷裂呈北低南高傾斜,下方矮牆受燒呈 現往東南漸輕之情形(如照片538至539),檢視1樓倉庫( 舊廚房)與○○街000號間鐵皮屋頂受燒呈北低南高傾斜, 殘存之木柱受燒情形呈現北面較劇南面、東面較輕之情形, 下方泥牆受燒剝落嚴重,呈現北面較劇往南漸輕之情形(如 照片540至543),再檢視1樓倉庫(舊廚房)與○○街000號 廚房間殘存之橫樑受燒斷裂呈北低南高傾斜,木柱呈西低東 高傾斜,下方牆面粉飾受燒剝落嚴重(如照片544至546), 檢視1樓倉庫(舊廚房)南側鐵梯附近殘存之橫樑呈南低北 高傾斜狀,附近置放之不鏽鋼流理台水槽以近南側之水槽受 燒較為劇烈(如照片547至548),鐵梯南側牆面木架三夾板 嚴重燒燬地面底部殘存受燒碳化嚴重支架、水泥粉飾剝落嚴 重、磚塊受燒部分剝裂,東側之鐵架及鐵梯下方受燒變色嚴 重(如照片549至552)。⑶綜上⑴、⑵兩點所述,本案火流 燒燬情形以○○街000號後棟1、2樓之木造建築物燒燬最為 嚴重,整體呈現以1樓倉庫(舊廚房)南側牆面鐵梯下方附 近空間為最低點,並呈現由該空間向四周延燒之火流方向性 ;故研判○○街000號係受000號火流延燒所致。又綜合火災 現場燃燒情形、火災搶救時觀察與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並佐 以吳○○、蔡○諭等人之談話筆錄,藉以判斷本件火災「起 火戶」為○○街000號房屋(見業務資料1第8至9頁)。 ⒉惟經本院檢送全部卷證囑託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後,中央警察 大學就嘉義市○○○○○○○○○○○○○○○○○○○○ ○於○○○○○○○○○○○○○○○○○○街000 ○000 號受燒情形」部分,提出下列質疑之處,分別說明如下: ⑴就「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部分: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附之嘉義市政府 消防局第一分隊出動觀察紀錄(見業務資料卷1 第49頁)觀 之,消防人員接獲火災報案而到達現場之狀況,係由○○街 000 巷進入,初期搶救方向係由後往前(即由○○街000 巷 往○○街方向),火熱應隨搶救射水方向由後往前(即○○ 街)延燒,起火區域理應靠「○○街一側」延燒較為嚴重, 有初期搶救射水方向影響火煙示意圖、火災現場相關位置圖 (見本院卷二第336 頁,業務資料卷1 第59頁)各1 份在卷 可佐。然何以現場照片536 、537 (見業務資料卷3 第349 至350 頁)竟顯示嘉義市○○○○○○○○○○○○○○○



街000 號鐵梯下方)之周圍西側(靠近○○街一側)牆壁竹 筋尚有原色殘留及天花板橫樑木架尚未掉落,燒損較後側( 東側)為輕微等情(見本院卷二第323 頁),此照片所呈現 之情形,經本院核與消防局鑑定書所附照片536 上之記載「 ○○街000 號後棟木造建築物嚴重燒燬,1 樓通舖南側牆面 受燒呈現往西南端漸輕之情形,殘存之木柱傾斜呈東側受燒 較劇西側較輕之情形」等語相符,此為疑點之一。 ⑵就「檢視比較○○街000 、000 號受燒情形」部分: 消防局鑑定書就起火戶研判理由中「8 、檢視、比較○○街 000 號及000 號受燒情形如下」部分雖記載為:000 號受燒 情形以置物間1 至3 、通道、廚房、置物間4 至5 等空間較 為嚴重劇烈,且整體均以北側受燒最為嚴重往南漸輕。000 號受燒情形概述如下,前棟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整體呈現東 側受燒較劇,往西、往下漸輕之情形。000 號後棟木造建築 則明顯燒損較前棟嚴重,燒損情形以前後兩棟交界處為界( 見業務資料卷1 第43至44頁)。然值得探討處為:○○街寬 6 米以上,無狹小巷弄人車無法靠近之搶救困難之情形,初 期搶救照片○○街000 號及000 號均有消防人車佈線搶救, 此有現場照片12及13(見業務資料卷1 第87至88頁,本院卷 二第359 頁照片5 及6 )在卷可查,則一般住宅之火災於消 防力介入後有效阻止延燒,故燒損情形以延燒較深遠者受火 熱影響時間較久,即燃燒時間久,較靠近起火之處所。然依 現場照片506 及534 (見業務資料卷3 第334 、348 頁,本 院卷二第360 頁照片7 至8 )可知,○○街000 號燃燒至中 間鋼筋混凝土建築之牆面,鐵梯前側(即000 號前棟)鋼筋 混凝土建築內部輕微燒損,殘留紙箱、木桌、藤椅原色,00 0 號後棟木造建築明顯燒損較前棟鋼筋混凝土建築嚴重,燒 損情形以前後兩棟交界處為界。而另觀現場照片429 至432 (見業務資料卷2 第296 至297 頁,本院卷二第361 至362 頁照片9 至12)可知,○○街000 號則燒至中間更前面(西 側最近○○街側),000 號復健室未受火勢波及,而置物間 1 之燃燒情形,則為南側較北側(靠近000 號一側)嚴重, 與消防局鑑定書之說明相異。是由消防局研判之起火處(即 000 號鐵梯下方)至000 號與000 號延燒距離來看,明顯在 000 號內部延燒較000 號深遠,此為疑點之二。 ⑶就「有關相關目擊者筆錄」部分:
①依「時間先後」觀之:雖初期報案人吳○○陳述其目擊情形 為:我們大樓下方的建築物有火沿著大樓牆面往上燒,火舌 燒到快4 樓的位置,時間大概在下午1 時53分左右。當我看 到時灰黑色的濃煙和紅色的火苗已經很大,燒到我們大樓在



我住家陽台正下方偏東的位置(○○街000 號),我看到時 只有那個地方有火煙在燃燒,其他建築物都還沒有起火燃燒 的現象,燃燒什麼東西我不清楚,只看到我上述所講的地點 有火煙在燃燒。」等語(見業務資料卷1 第50至51頁),惟 如以此火舌接近4 樓之火災,須火煙由開口竄出,然○○街 000 號後棟為2 樓平房,火勢須竄燒2 層樓高度,且平房建 築接縫處皆為火煙竄燒之處,此種火勢無法侷限在一戶平房 之內,故吳○○之筆錄內容僅供參考,有中央警察大學107 年1 月26日校鑑科字第1070000904號鑑定書(下稱中央警察 大學鑑定書)及現場照片643 及644 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 第324 頁及第363 頁照片13及14,業務資料卷3 第403 頁) 。
②依「視角與屋頂相鄰問題」:
依據目擊證人蔡○諭之談話筆錄記載:我當時人在家裡(○ ○街505 號3 樓之5)的臥室裡,正在使用電腦,過程中先聞 到有燒東西的煙味,就起身去找煙味來源,打開臥室窗戶往 下看,看到窗戶下方靠近我們大樓建築物(○○街000 號) 有紅色的火焰在燃燒,位置大概在我房間看下去稍微偏東南 一點點的地方,我看的位置就在前面所講的地方,我看到那 個地方有火在燒的時候,其他地方都還沒有火,看到火災後 下到樓下管理室時約下午1 時50分左右等語(見業務資料卷 1 第57至58頁)。而○○街000 號後棟為2 樓平房,目擊者 視角由上往下看,從居室內透過窗戶鐵窗能看到燃燒之紅色 火焰已經從開口竄出,火焰位置在000 號後棟,該處同時也 與○○街000 號平房相鄰,建材為磚牆、木樑、人字型鐵皮 屋頂違建,火煙由屋頂相鄰處竄出,則為000 號與000 號後 棟之火災均可造成同樣之情形,有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及現 場照片648 及650 可佐(見本院卷二第324 頁及第364 頁照 片15及16,業務資料卷3 第405 至406 頁)。 ⑷就以上⑴至⑶所述內容,可知消防局鑑定書就起火戶之研判 存有上開疑點,確有待深入探討之處。
⒊中央警察大學認以「延燒途徑」研判起火戶者,不足以認定 係由○○街000 號起燃:
⑴對於兩棟以上房屋之延燒不能以燃燒強弱來研判,因兩者之 情形不一樣,消防局鑑定書就本案所用之鑑定原理「燃燒強 弱之研判」雖為火災研判之重要依據,但絕不可僅依燃燒強 弱來辨識起火處所,除非質、形、狀況一致之情況下方得作 此看法,且因為可燃物多寡、開口面積、垂直高度等對燃燒 強弱,均會有很大的影響。而本案○○街000 號及000 號後 棟為相鄰平房,建材為磚牆、木樑、人字型鐵皮屋頂違建,



火煙由屋頂相鄰處竄出,此為000 號與000 號後棟所生之火 災均可造成同樣之情形。另由報案人吳○○及目擊者蔡○諭 視角均由上往下看,分別從5 樓陽台及3 樓居室鐵窗看到燃 燒之紅色火焰已經從開口竄出,位置在000 號後棟,該處同 時也與000 號平房相鄰,是目擊者之見聞在此案就判定起火 戶上不具實質幫助,難以判定由何處起燃,故本件宜由「建 築物火流方向」來研判起火戶及起火處,進而追查起火原因 較為合宜之調查流程,亦符合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執行( 即依序為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燬之建築物、起火建物之認 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火 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之規範,有該鑑定書、消防署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十三、火災原因調查流程圖附卷可查 (見本院卷二第325 頁及第350 頁)。
⑵以「延燒距離」判斷○○街000 號內部延燒較○○街000 號 深遠,其依據為:○○街000 號燃燒至前棟中間鋼筋混凝土 建築之牆面,鐵梯前側(000 號前棟)鋼筋混凝土建築內部 輕微燒損,殘留紙箱、木桌、藤椅原色,○○街000 號後棟 木造建築明顯燒損較前棟鋼筋混凝土建築嚴重,燒損情形以 前後兩棟交界處為界,有現場照片506 及534 在卷可查(見 業務資料卷3 第334 、348 頁,本院卷二第360 頁照片7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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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