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寶麗
債 務 人 吳芳寬
債 務 人 劉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壹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寶麗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
芳寬、劉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20,0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寶麗自民國106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66,01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吳芳寬、劉秀美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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