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06號
NTDV,107,司促,2006,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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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和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景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重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
  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3項亦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永和中山路郵
  局存證號碼000056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於文
  到七日內繳清本件債權,前開存證信函於107年3月14日送達
  債務人,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附卷可查,故依
  據上開說明,債權人所為之催告定有期限,債務人於期限屆
  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務人於文到7日後之同年月22日
  始負遲延責任,故其請求於107年3月22日前起算之遲延利息
  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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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