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天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吳天華戶 籍設於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此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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