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號
NTDV,106,重訴,5,2018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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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菘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娟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不服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
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
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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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