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歐人豪
被 上訴人 陳李銚
陳种全
陳坤輝
陳輝雄
陳璁澓
陳嘉宏
陳坤馨
蔡金訓
朱元偉
陳接傳
陳嘉男
陳嘉修
陳惠今
陳宜汎
朱慶華
陳哮王
陳國源
陳新發
李宜玲
歐茹玲
歐鴻杉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
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 2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經本院於107年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27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