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施丹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君堯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55萬1,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