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李東源
李金長
李曉鈴
李桂雲
李明義
李思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良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卿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63萬5,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李良吉固受上訴人李思
萱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並賦予特別代理權,但訴訟代理人就其受
委任事件所為一切之訴訟行為,仍需以本人名義為之,非得逕以
訴訟代理人名義為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萬0,704元,另就上訴人李思萱聲明上訴部分,補
正以上訴人李思萱名義所為之訴訟文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孟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