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昕澤
張倚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8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江昕澤、張倚齊所犯為森林法第52條第 1 項第4 款、第6 款、第3 項之竊盜貴重林木罪,核屬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2 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 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 年1 月10日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為簡式審判 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