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42號
NTDM,106,訴,242,2018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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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益義
選任辯護人 張順豪律師(法律服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4884號、第5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益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楊益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 黃育倫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等卷證 資料相符,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知悉其所涉犯上開罪嫌之法定刑非輕 之情形下,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致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 ,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尚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況被告為通緝 到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 利進行審判。綜上,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6 年11月30日起予 以羈押,復自107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及辯護人固以:被告第一 次準備程序之所以未到庭,係因為安頓兒女照顧事務,被告 到案後在審判中,也仍然是認罪狀態,足見被告勇於面對刑 責,無逃亡之虞,請求交保或限制住居等語。惟查被告應予 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 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歆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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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