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黃清風
黃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7年5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欲聲請本院通知到場之證人名
單及待證事實,並提出系爭房屋為其父黃財源所興建之一切證據
(如照片)、目前系爭房屋之外觀照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